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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编辑 | 蔓越煤
调查取证权是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基本权利,但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或者有关单位或个人不予配合的,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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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律师调查令是什么?
二、持律师调查令可调查哪些证据?
三、目前各地调查令的形式和适用范围
四、申请调查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五、律师调查令不能做什么?
六、如何申请律师调查令?
七、律师调查令的使用要求有哪些?
八、实行律师调查令有什么好处呢?
九、关于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指导意见
(以浙江省和广州市为例)
十、律师观点
一、律师调查令是什么?
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时,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其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人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书。
二、持律师调查令可调查哪些证据?
根据律师调查令可对案件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住所地、婚姻状况、不动产信息,以及公安部门处理的纠纷处警信息进行调查。
三、目前各地调查令的形式和适用范围
审判实践中的调查令制度最初限于诉讼过程中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随着实践的发展,调查令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展,形式逐渐丰富。
目前,审判实践中的调查令主要有三种:
一是立案调查令
上海等高级人民法院为解决当事人由于“取证难”而导致的“立案难”情形,自2012年起在辖区内推行立案审查阶段调查令,主要针对与诉讼主体资格相关资料的调查收集。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持法院立案调查令,既可调查“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资格证据等材料,也可调查“有明确的被告”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是诉讼调查令
这种调查令针对诉讼过程中与案件事实相关证据的调查收集,是实践中调查令的主要形式。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001年6月分别制订发布的《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细则(试行)》《上海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正式实施调查令的函》,2001年7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订发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试行)》,2004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订发布的《关于委托调查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所指的调查令,均为诉讼调查令。
三是执行调查令
该种形式的调查令主要是为了解决申请人难以自行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设立,如2004年3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订发布的《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2005年湖南高院制订发布的《关于在案件执行中委托债权人进行财产调查的规定(试行)》、2009年9月河南高院制订发布的《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执行实施案件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新印发的《意见》规定,在起诉、审理和执行阶段均可以申请调查令,进一步扩大了调查令的适用范围。
四、申请调查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代理律师可以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主要指国家有关部门保存、代理律师无权查阅调取的开户信息、户籍身份信息、登记材料、档案材料等书证、电子卷宗及视听资料,但不包括证人证言。
五、律师调查令不能做什么?
1、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法院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
2、律师持令,只有收集信息的权力,而无任何强制执行权。
3、代理律师可以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主要指国家有关部门保存、代理律师无权查阅调取的银行账户、登记资料、档案材料等书证、电子数据以及视听资料,但不包括证人证言。
六、如何申请律师调查令?
1、申请书
2、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3、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函
4、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调查证据的名称、种类、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证明目的、无法获取证据的原因、接受调查人及证据线索。申请调查的事项应当详细列明,仅载明“案件相关资料”的,法院不予签发。
七、律师调查令的使用要求有哪些?
1、代理律师持调查令调查时,应当同时将律师执业证书交由接受调查人核对。律师调查令可由接受调查人存档。调查取证后,代理律师应在五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回执提交给人民法院。
2、接受调查人对律师调查令核对无误后,应当根据律师调查令指定的调查内容及时提供证据,对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证据有权拒绝提供。
3、接受调查人提供的证据如为复印件或复制品的,应当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
4、接受调查人不能按时提供证据,无证据提供或者拒绝提供律师调查令制定证据的,应当在律师调查令回执中注明原因并交给代理律师,代理律师负责将回执缴还人民法院入卷。
八、实行律师调查令有什么好处呢?
当事人能够快速高效地查明案件事实,有效缩短诉讼周期,减轻其诉累。
也使律师能够更好地发挥专业法律代理人的事实调查、收集作用,借助获取的证据向法官全面阐释案件真相,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也丰富了其调查取证的手段。
同时,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法院将部分调查权交由律师完成,能够让法官更加专注于司法裁判,有助于提升审判效率。
律师调查令制度作为法院司法权、法官调查权的一种补充和延伸,实现了当事人、律师、法官三方共赢的效果,是构建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的充分体现。
九、关于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指导意见
(以浙江省和广州市为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
(2018年7月2日发布)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33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提高审判质效,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时,经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签发调查令,由持令律师在人民法院调查令授权范围内向接受调查人调查收集证据。
在执行阶段,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签发调查令,由持令律师在人民法院调查令授权范围内向接受调查人调查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虚假报告财产的证据。
本意见所称客观原因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通过正常的调查取证途径无法自行调查取证的情形。
本意见所称的接受调查人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律师提供指定证据的相关单位、组织或个人。
第二条 调查令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提出。
起诉阶段,调查令的申请一般在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
审理阶段,调查令的申请一般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执行阶段,调查令的申请一般在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三条 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包括由接受调查人保管并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书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相关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调取的证人证言等。
第四条 申请调查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载明申请调查令事宜的介绍信或公函;
(四)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
(五)代理律师的保密承诺书;
(六)随行人员的身份信息材料。
第五条 调查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编号;
(二)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申请人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名称;
(四)接受调查人的姓名或名称;
(五)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
(六)无法自行调查取证的客观原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调查的事项应当具体列明,仅载明调查“案件相关资料”等概括性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签发。
第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由合议庭、独任法官或执行法官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的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进行审查后,提交庭长签发调查令。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签发调查令。决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签发调查令时,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向持令律师送达调查令使用须知。
第七条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调查令: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的;
(五)证据不为接受调查人所占有、保管、控制的;
(六)其他不宜持调查令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
第八条 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编号和调查令的编号;
(二)接受调查人的名称或姓名;
(三)持令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律师事务所名称;
(四)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以及提供证据的相关要求;
(五)调查令的有效期间;
(六)拒绝或妨碍持令调查的法律后果;
(七)人民法院的联系电话;
(八)签发日期和院印。
第九条 调查令的有效期限可以根据调查需要、案件复杂程度等确定,一般为十五日,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持令律师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内完成调查取证事项。期限届满,调查令自动失效。
第十条 律师持令调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调查令和执业证等证件,由接受调查人核对。
律师持令取证后,应当在调查结束后五日内将调查收集的证据、调查令回执提交人民法院。
因故未使用调查令或接受调查人未提供证据,持令律师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将调查令和回执缴还人民法院入卷。
持令调查获得的证据及信息,代理律师应当保密,仅限于本案诉讼目的,不得在其他事务中使用或泄露。
第十一条 律师持令调查时,接受调查人对调查令核对无误后,应当根据调查令指定的调查事项及时提供有关证据并填写回执。当场提供证据有困难的,应当在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供。
接受调查人应当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
接受调查人因故不能提供、无证据提供,或拒绝提供证据的,应当在调查令回执上说明原因。
接受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事项。
接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向其上级机关、主管机关或其所在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不得在本案中再次申请调查令,人民法院可视情节对其予以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调查令的;
(二)持伪造、变造调查令收集证据的;
(三)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
(四)擅自泄露、散布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
(五)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影响案件办理的;
(六)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的;
(七)其他滥用调查令的。
对律师事务所存在把关不严导致律师滥用调查令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对存在第一款情形的律师,人民法院可以定期向全省通报。
第十三条 持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需经法定程序质证、审查。
第十四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制定调查令样式。人民法院对本院签发的调查令应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部分的调查令适用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
穗中法(2017)282号
各区法院,市中院各部门: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7月25日第2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法律依据】
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民事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调查令的适用阶段和相应的调查范围】
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可以在审理、执行阶段向已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调查的证据应当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且能证明案件基本事实。
代理律师在案件审理中申请律师调查令仅限于一审普通程序,且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代理律师在执行阶段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被执行人履行本案义务所需财产状况的证据。
第三条【申请调查的证据种类】
代理律师可以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主要指国家有关部门保存、代理律师无权查阅调取的银行账户、登记资料、档案材料等书证、电子数据以及视听资料,但不包括证人证言。
第四条【律师调查令的具体申请要求】
代理律师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律师函;
(四)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调查证据的名称、种类、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证明目的、无法获得证据的原因、接受调查人及证据线索,并由代理律师签字或者盖章。申请调查的事项应当详细列明,仅载明“案件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不予签发。
第五条【律师调查令的审查和签发】
合议庭负责对申请资格、申请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进行审查,审判长负责签发律师调查令。
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签发律师调查令。决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的情形】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的;
(五)证据不为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所占有、保管、控制的;
(六)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情形。
第七条【律师调查令的内容】
律师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编号和律师调查令的编号;
(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律师的姓名、性别、律师证编号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四)协助调查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五)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
(六)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间;
(七)签发单位名称、签发日期和院印。
第八条【证据证明能力的认定】
持律师调查令取得的证据属于申请人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需经法定程序质证或核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依据。
第九条【律师调查令的管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制定律师调全令样式,所辖两级法院对本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并将律师调查令、回执等相关材料随案归档。
第十条【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调查证据难易程度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代理律师应当在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内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律师调查令使用的要求】
代理律师持令调查时,应当同时将律师执业证书交由接受调查人核对。律师调查令可由接受调查人存档。调查取证后,代理律师应在五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回执提交给人民法院。
接受调查人对律师调查令核对无误后,应当根据律师调查令指定的调查内容及时提供有关证据,对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证据有权拒绝提供。
接受调查人提供的证据如为复印件或复制品的,应当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
接受调查人不能按时提供证据,无证据提供或者拒绝提供律师调查令指定证据的,应当在律师调查令回执中注明原因并交给代理律师。代理律师负责将回执缴还人民法院入卷。
第十二条【律师调查令未使用的管理要求】
律师调查令因故未使用的,代理律师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缴还人民法院入卷。接受调查人未提供证据且未在回执中注明原因的,代理律师应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滥用律师调查令的处理】
代理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内不再向该律师签发律师调查令,并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处罚或惩戒,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办法缴还律师调查令或者回执的;
(二)不当使用、泄露持令获得的证据或者信息的;
(三)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以及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令调查的证据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基层法院,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十、律师观点
@刘鹏律师
根据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具有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但是在实践中该条款基本上被架空,无论是行政部门、金融机构还是事业单位普遍接受公、检、法的调查取证,对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则不予配合,但对于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因为有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且具有相关的处罚措施,相关机构普遍予以配合,因此由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在司法实践中应运而生,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法律依据的不足,在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了法院对外调查取证的权利并未对律师调查令进行明确,律师调查令是各地实践的产物,其相关的权利范围来源于各地法院或行政部门制定的办法、通知,但各地的制定主体又存在着较大差别,有的是地方高院联合各行政部门、金融部门制定、统一适用,如天津、北京、山东等;有的是地方高院或中院独自制定、对外实施,如重庆,有的是地方人大以地方条例的方式进行规定,如河北、安徽等,此外还有些地区至今尚未制定关于律师调查令的相关制度,如辽宁、黑龙江等。因此从法律规定角度,律师调查令并没有全国层面的统一规定,各地操作来源于实践积累的经验和地方规定。
处罚依据不足,律师调查令由于不是民事诉讼法上的规定,其他条例及联合通知等不宜直接规定处罚条款,因此导致有规定而无违反后果的惩罚,法律的有效实施最重要的保证就在于违法后果的严厉性。在无惩罚性条款的情况下,相关被取证人员没有违法成本,配合的积极性较低。
拒绝率较高,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调查令的被拒绝率较高,一方面是因为处罚依据不足,拒绝成本较低;另一方面是因为律师调查令与现有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查询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同时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因此在律师调查令未上升到全国层面或只是地方人大或高级法院制定的条例或通知而地方金融部门未参与的情况下,律师调查令在实践中被承认及配合的程度较低。
综上,虽然律师调查令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不足,但是作为司法实践的产物,其对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都具有较好的效果,望能尽快制定全国层面的制度推定实施。
来源:网络
@法律小白
说起律师调查令,我还是感概很大的。从前没有调查令,律师搜集证据能力确实有限。而申请法院调查,结果常常不如理想。
调查令的出现,确实有利于社会司法的进步。但是在实践中,某些单位还没有跟上。圈内大部分说的是银行金融机构以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提供信息。这种情况我也遇到过。
在很多民间诉讼纠纷中,证据就体现在银行交易明细上面。为此,调查银行明细,对案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希望,调查令能不断完善,合法、合理、科学地为推动司法进步。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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